从海峡两岸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看,二者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大陆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要求管辖法院在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时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大陆的这种做法有利于保障外国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承认与执行。
(三)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由于受海峡两岸政治对立的影响和干扰,海峡两岸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障碍,两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目前尚无案件公开报道。
台湾地区"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作成之仲裁裁决或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依"中华民国"领域外之法律作成之仲裁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但是,对于大陆仲裁裁决属于国内仲裁裁决或外国仲裁裁决,台湾立法和法学理论并无定论,台湾理论界比较集中且具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大陆仲裁裁决既非国内仲裁裁决,又非外国仲裁裁决,应视为一种特殊的仲裁裁决,以特别法的方式予以承认及执行。1992年7月31日台湾地区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得为执行名义。"1997年5月14日,台湾地区又对该条例第74条进行修正,增加了第三项:"前两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虽然为大陆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它并未对大陆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便利条件,在审查方面仍将大陆仲裁裁决视为外国仲裁裁决对待。 由于台湾地区对大陆仲裁裁决的审查极为严苛,给大陆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承认与执行造成了严重障碍。
根据大陆有关法律的规定,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为国内仲裁裁决,但又有其特殊性。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大陆的承认与执行规定了极为明确、便利的条件,即只要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具有该规定第九条第(二)、(五)、(六)项所列情形的, 人民法院就承认其效力,从而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大陆地区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促进两岸民商事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海峡两岸尤其是台湾当局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尽量消除政治上的对立和法律上的障碍,加强联系和合作,使两岸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尽早实现正常化,从而推动两岸关系的改善,实现祖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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