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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梦林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案(4)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向赵梦林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2、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赵梦林经济损失七万元人民币;

  3、驳回赵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赵梦林负担4010元,由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六)解说

  1、关于涉案京剧脸谱美术作品是否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作为一种作品形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京剧脸谱这种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特点的特殊的美术作品是否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 法的保护呢?本案被告即以京剧脸谱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独创性为由,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提出抗辩。对此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争论。有 的同志认为,京剧脸谱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不应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也有的同志认为京剧脸谱虽具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些特征,但仍属由作者创作 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下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世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 探讨。

  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后,虽然 文化部积极主持召开了若干次会议对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就此展开广泛的调研和探讨,但迄今尚未出台相关法规。如何界定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所广为关注的问题。民族民间文化是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类文化多样 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不同的国家、民族创造的各具特色的文化,使世界文化呈现多样性,并使人类的创造力源源不断。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创造了丰富多彩 的民族民间文化-具有地域特征和民族风格的神话、音乐、舞蹈、曲艺、民居、民族体育活动等等。根据文化部部长助理贾明如在“国际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研讨会” 上的介绍,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政府就开始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挖掘和整理工作,记录和整理了各种体裁和流派的传统剧目、曲目及其唱腔、曲 牌、表演艺术、脸谱、服装等。为弘扬被称为国粹的京剧艺术,文化部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并成立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支持京剧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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