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实践中确定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适用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权利人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确定2—5倍的赔偿数额。这种 合理预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付标准,也可能是权利人已自行制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还可能是相关作品同类使用方式应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的行业标准;二是根 据美术作品的历史文化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由法院酌定侵权赔偿额。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出现高额赔偿的情况。
法院在适用上述两种方 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美术作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侵权使用方式、时间、范围、侵权使用者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的 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法院会判决不同的赔偿数额,但通常都是根据同类作品使用方式所应取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损失赔偿数额。 但对于以广告方式使用权利人的美术作品的情况,还应考虑到其与一定的商业利益相联系,这种使用方式与未经许可将美术作品用于图书报刊出版的情况不同,因而 在处理时会考虑其侵权范围、程度以及侵权使用者的获利等情况,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本案中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就参考国家版权局有关 美术作品的付酬标准,以涉案京剧脸谱美术作品可预期得到的稿酬合理收入为基础,同时考虑到被告发放超值优惠券和在店堂内张贴海报等使用行为的广告宣传性 质,按照合理预期收入的4倍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每幅美术作品一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并自觉履行了一审判决内容。
(3)根据修正后的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确定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问题:
对于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历来有补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争论。补偿原则认为损害赔偿应仅针对权利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原则则强调对侵权行 为的威慑与惩戒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目前,有的同志认为,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得过高的赔偿额,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应当坚持实 际损失赔偿原则,对报酬的支付仍可比照国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作品使用报酬支付标准执行;也有的同志认为,为有效地打击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可过 低。因为如果赔偿数额较低,不仅不足以补偿权利人为打击侵权所支出的费用,而且对侵权人也不能形成震慑,更谈不上对其他人的警戒作用,因此应当采用惩罚性 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笔者认为,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同时采用实际损失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的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在俄罗斯、英国以及美国等国 的版权法中都有所体现,是适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点的赔偿原则。前述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以权利人合理预期收入或国家规定稿酬的2 —5倍计算赔偿数额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惩罚性赔偿原则。因此,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适当考虑惩罚性赔偿,以加大侵权风险,防止侵权人出现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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