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积极倡导文化的多样性,呼吁各国重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2年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2000年12月又成立了专门机构开展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研 究。日本、韩国、突尼斯等国家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与实践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从世界各国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看,通常认为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是指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 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问题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它已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
虽然我国尚未对有关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涉及民间剪纸艺术、京剧脸谱艺术、赫哲族传统民歌等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 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从前述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赫哲族传统民歌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赫哲族传统民歌似乎更符合民族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虽然剪纸作品与本案涉及的京剧脸谱作品均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但二者显然与“赫哲族民歌”-这一创作主体并不确定的作品性质有所 不同。在已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民间剪纸作品纠纷中的剪纸作品和本案中的京剧脸谱作品均由特定的创作者创作,属于具有明确的创作作者的作 品。本案中的京剧脸谱作品即系由原告赵梦林绘制而成的,虽然其创作过程中参考了传统京剧脸谱,但并非简单收录编排传统脸谱而成,而系改变传统画法所创作的 “正脸”画法,因此涉案京剧脸谱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本案被告以涉案京剧脸谱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为由而提出的抗辩主张,一方面表明对于民间文学作品的内涵尚有不同认识,同时也从另一角度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了尽快制定有关民 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为,显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某些使用者存在既然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就应由全社会共享的不当认 识。因此,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尽快出台,以切实保护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遗产。
- 上一篇: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
- 下一篇:一桩著作权案中的非法广告----国家领导人照片岂
相关文章
- ·赵梦林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案
-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
-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
- ·赵梦林诉北京永和大王公司
- ·谢怿雪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陈胜锋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张征征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李子骞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黄志勇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张征征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李子骞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黄志勇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
- ·美国环球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橡果经贸
- ·香港奇能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能贸易公司返还
- ·北京市X公司与X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争议
- ·辛克与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
- ·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天联广告有限
- ·上海康尼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康尼文具用品
- ·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