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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梦林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案(8)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第二,计算方式的运用问题:

  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首先考虑按照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进行赔偿,这两种计算方法都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才适用定额赔偿的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计算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作为其实际损失。合理预期收入因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一定的稿酬,也可能是一定的 作品许可使用费。稿酬可以是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也可以是文化市场上通行的付酬标准;作品许可使用费,可能是权利人将相关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使用费标准, 也可以是相关行业标准。对于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1984年制定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虽然随着经济和文化市场的发展,上述稿酬支付标 准已经无法予以适用,但仍可资参考。据悉,国家版权局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正后,也要着手对该稿酬支付标准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文化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作品 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如果权利人有曾经许可他人使用其美术作品并就此取得许可使用费,或是权利人对作品的许可使用费问题有所规定,我们可以该使用费作为权利 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考虑;如果没有此类规定,可参考文化市场通行的行业标准来确定使用费标准。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如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赔偿数额。但应当说明的是,侵权人的获利仅指使用该美术作品本身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应考虑使用者因其他因素所获利益。

  -定额赔偿

  既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可以考虑有关定额赔偿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适用定额赔偿时,应当从作品的价值、侵权方式和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出现高额赔偿的情况。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定。对于此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对知识产权侵权中涉及的侵害人身权的问题,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补救。对于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或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 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避免出现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相关。如在吴冠中诉被 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两被告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假冒其署名的画,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判令赔偿 原告由此受到的损失。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民事侵权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提供了指导性原则,该解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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