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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保险条款(2)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九)工伤职工由于下列原因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所承担责任扩大的部分;

(五)被保险人对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时,依据被保险人估算的将在保险期间内支付给其所有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或薪金及加班费、奖金,且估算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同期实际支付数额)计收预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其在保险期间内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保险人据此计算保险费并对预付保险费进行调整。预付保险费低于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预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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