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转移、隐匿资金的,需提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中登录或报告的纳税人银行账号内容的证据,取得纳税人与转移、隐匿行为相关的资金进出凭证及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
3.其他证据。
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
骗取出口退税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应从行为主体、骗税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3。
骗取出口退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3
违法类型主要证据
骗取出口
退税行为(1)纳税人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等。
(2)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证明货主真实身份的证据。
(3)相关账簿资料、记账凭证、银行单证。
(4)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供货方税务机关协查的回函及其他资料。
(5)购进货物非法取得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关发票。
(6)虚假交易资金回流的证据。
(7)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8)收入退还书。
(9)其他与骗税相关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主要围绕稽查对象的骗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产、供、销、运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结合下面介绍的对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检查,取得稽查对象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特别是向海关、外汇主管部门协查)等方法,取得其骗税行为的证据。
1.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退税申报表(含进货和出口申报明细表及汇总申报表),退库通知书,申请退税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出口)发票及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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