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的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境外母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母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含该子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母子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该子公司从境外母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母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境外子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母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该境内母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万元)
因此该境内母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万元(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二)稽查的内容及方法
对关联企业销售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一般会涉及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一般通过对这些账户的稽查来查实其对关联企业的销售业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对关联企业间采购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则要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以确定企业在同关联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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