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莱雅公司计算机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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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莱雅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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