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维扎德公司计算机(2)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被告维扎德公司辩称,我公司早在1982年7月15日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了“AVIS”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我公司依法办理了续展,至今仍然有效。我公司的“AVIS”商标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近50年,在中国市场亦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故意注册带有“avis.com.cn”域名,借用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经营的营利性“小蜜蜂”网站。我公司认为原告注册的“avis.com.cn”域名主体部分为“AVIS”,与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原告对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其注册该域名后并未独立建站使用,有意阻止我公司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80年3月27日,维扎德公司在中国获得第160036号“AVI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1980年7月28日,维扎德公司在中国获得第163426号“AVI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工业用纸、名片等。1993年9月30日,维扎德公司在中国获得第775776号“AVI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9类。此后维扎德公司依法对上述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12年7月14日、2012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3日。

    1999年6月8日,国网信息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avis.com.cn”域名。庭审中,国网信息公司确认“avis”仅是英文字母组合,无实际意义;并承认网络用户在IE浏览器上键入上述域名,即进入其运营维护的域名为“www.com.tv”的“小蜜蜂”网站。

    2005年2月28日,维扎德公司就“avis.com.cn”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国网信息公司将该域名转移给维扎德公司,该中心专家组作出(2005)中国贸易仲域裁字第0022号裁决,支持了维扎德公司的请求。

    维扎德公司为证明“AVIS”商标具有知名度及国网信息公司具有抢注各类域名的恶意,向本院提交了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类报纸广告复印件、国网信息公司注册的域名清单复印件、(2002)高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国网信息公司与杜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复印件。庭审中,国网信息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持有异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