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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诉美欧亚国际商(2)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意”本身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当“创意”附载在具体的有形物上并产生了商业价值,而法律又赋予相应权利时,这种体现了“创意”的智力劳动成果就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中项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中项网公司对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也是不容侵害的。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核心部分(二级域名)的文字与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中项网公司先于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国(公司、网络)”、“中项网·中国(公司、网络)”等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文字(二级域名)相同,美欧亚公司上述域名的注册和商业性使用,极易使公众对互联网上不同区域、多个级别上出现相同的“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名称的域名造成混淆,从而使中项网公司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因中项网公司已经在中国互联网注册了带有“中国项目网”、“中项网”字样的中文域名,美欧亚公司有意规避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事实,转而注册了以“. com”、“.net”为后缀的中文域名,因此,美欧亚公司注册、使用以“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字样为核心的中文域名,并将该域名作为其网站名称予以使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由于存在中项网公司享有在先权益且使用在先的事实,美欧亚公司的行为有悖公平竞争之商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对该名称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权益,故其认为被告注册“项目网”中文域名及使用该名称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名称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归还 “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等中文域名的要求,认定原告拥有合法权益,“中项网”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作为原告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原告对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不容侵害。被告注册上述中文域名为恶意抢注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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