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47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中涛,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6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雅虎助手”软件是由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与北京三七二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阿里巴巴公司)共同研发完成的。该软件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由国风因特公司署名;任何一方可以单独作为权利人向侵犯“雅虎助手”软件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另一方对此不再重复主张,且单独主张权利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全部所得。三际无限公司在其“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其默认选中予以清除。同时,三际无限公司曾发布网络声明,称“雅虎助手”软件使用间谍软件技术。其公司总经理也曾对媒体表示,“雅虎助手”软件为恶意软件。“雅虎Widget”软件署名为阿里巴巴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其默认选中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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