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6174号
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惠通时代广场D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中涛,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郑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称:阿里巴巴公司是一家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2005年9月15日,阿里巴巴公司正式推出了雅虎助手软件,该软件是一款工具条,可以实现搜索、修复IE浏览器、拦截广告、清理地址栏等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决定全部或部分开启上述功能,并可以进行多种功能的自主设定。2006年8月,阿里巴巴公司推出了雅虎Widget软件,该软件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桌面服务。阿里巴巴公司通过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获得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和大量使用,树立了在上网辅助功能服务和搜索服务中的良好形象和广泛知名度。三际无限公司也是主要从事互联网搜索服务和上网辅助功能服务的企业。三际无限公司通过“www.qihoo.com”和“www.360safe.com”网站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阻碍其正常传播和运行的行为;2、立即停止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贬损性不实描述的行为;3、在“www.3721.com”、“www.qihoo.com”、“www.360safe.com”、“www.sina.com.cn”、“www.yahoo.com.cn”网站以及《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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