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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轮船员劳动报酬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由此可见,我国对船员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合并规定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也有使用“海员”一词的情形,如“海员证”等,但对其具体的含义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严格来说,“海员”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立法对船员采用合并规定的方式,但在其他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当中,却常见将船长和船员同时列出的情形,显示出人们对船员的含义仅作狭义理解的倾向,即对船员的范围理解为不包括船长。

    按照船员工作的不同性质划分,船员大体可分为4类:一是甲板部船员(或称驾驶部船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和舵工等;二是轮机部船员,包括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木工、机工、电工等;三是事务部船员,包括事务长、厨师、服务、医务人员等;四是电台长、无线电报务员等。船长是全船各部分的总负责人,大副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轮机长、事务长和电台长分别负责轮机部、事务部和电台部的工作。另外,我国部分船舶还设有政委的职务,负责船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马远生的《船员服务簿》载明其为水手,《海员证》载明其为机工,分属甲板部和轮机部人员,这在实际中是不可能的。马远生的职务应根据《海员证》的记载,确定为机工。

    对船员身份的正确理解,在《海商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海商法》对船员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出了特别规定,船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等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以随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转移,并可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马远生如果是《海商法》规定的船员,则其工资请求即具有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应依法支持该工资请求。如果马远生不是《海商法》规定的船员,则其工资请求不具有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对其工资请求没有管辖权,马远生只能依照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解决该工资纠纷。

    二、《海商法》上的船员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海商法》规定的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船员除具有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外,还应该具有与其所任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海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除上述高级船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以外,我国所有的船员还必须具有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即《海员证》。一个人具有《海员证》,即表明其具备了担任船员资格。本案马远生持有我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船员证》,取得了担任船员职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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