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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轮船员劳动报酬纠纷案(6)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四)以特定的形式从事特定的工作船员在船上工作,与其他劳动者在船上从事的工作具有明显差异。具体地说,船员所从事的特定工作具有以下特征:1、船员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使用、作业以及其他活动得以安全、有序的进行,所以,船员工作的内容,均应为涉及船舶的航行、使用、作业和其他活动等方面的事项,或者直接为船舶的航行等活动服务。那些仅在船舶上从事与船舶的航行、使用等合同无关的工作的人,不是船员。2、船员进行工作,需基于一定的职务而进行。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船员在船舶上工作的基础是必须在船舶上担任一定的职务。船上不同岗位的工作由不同职务的船员担任,每一船员均担任一定的职务。那些在船上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并非在船上任职的人员,如实习生等,不是船员;二是船员所从事工作的内容、范围应当与其所任职务相适应,一方面,某一职务所要求的所有工作都是担任该职务的船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船员所从事工作的范围一般不能超出其职务所规定的范围,即担任此职务的船员原则上不能从事彼职务所包括的工作。3、船员进行工作,需要在船长的指挥下进行。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领导,对船员在船舶上进行的各项活动应有统领与指挥的权利,对船员工作当然也不例外。若某人虽在船舶上工作但却不受船长的指挥,则该人一定不属于船员的范畴。当然,船长作为船员中的一员,其从事劳动亦必须按照规定的“船长职能”的要求进行,不得自行违背。4、船员工作应具有连续性、重复性的特点。即船员在同一船舶上所进行的工作,其内容往往并无什么变化,总是在不断重复地进行。那些在同一艘船舶上只从事临时性或非连续性的工作的人,如修理船舶的工人、从事货物装卸的装卸工人等,不属于船员的范畴。马远生在“海王”轮上实际担任船东代表的工作,对外职务为水手或机工。船东代表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派驻在船上代表船舶所有人处理部分事务和进行联络工作的人,其工作范围一般不涉及船长职责范围,并受船长的管理和指挥,且在日常工作中,船东代表大都同时从事某一船员职务的工作。因此,马远生无论担任船东代表的工作,还是水手或机工的工作,都是为船舶的航行和营运,在船长的指挥下,从事船舶的某一具体工作的人,具备船员工作的一切特征和条件。

    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缺一不可。原审法院判决马远生不符合《海商法》规定的船员条件,除马远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外,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船东代表不是在船上担任船员职务的人员,对船员职务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了机械的理解。二审法院根据马远生新提供的证据和马远生在船工作的内容和特征,认为其符合《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船员的条件,并判决天宇公司支付其在船工作期间的工作,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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