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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轮船员劳动报酬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各国都对船员采取严格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为了统一考试的原则和标准,使船员达到一定程度的水平,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召集各国讨论制定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公约经过国际海事组织几次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已于1997年2月1日生效。我国在1981年批准了该公约,并于1987年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对各级、各类船员的考试、证书的印制、颁发、签证和换证、船员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等问题,均作了详尽的规定。1997年11月5日,我国交通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该规则已于1998年8月1日起施行,取代1987年的规则,适用至今。我国船员均需按照上述公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船员的资格和相应的适任证书。

    (二)为获取工资、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给付而受雇于他人船员除须持有《船员证》和相应的职务证书外,还必须与船舶所有人等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首先,船员需以获取工资、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给付为目的而从事劳动。若不存在此权利目的,则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等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力交换之债的关系,双方也就不存在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该“船员”也就不可能成为《海商法》上的船员。其次,船员必须受雇于他人。若“船员”并非受雇于他人,而仅为自己的利益从事劳动,如有些小船或渔船的船员,同时也是船舶所有人,由于不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其不能成为《海商法》上的船员。第三,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必须是船员劳务合同。那些虽具有船员资格,但没有被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或者受雇从事其他非船员职务的工作的人,亦不是《海商法》上的船员。本案马远生虽然没有提供与船舶所有人天宇公司签订的船员劳务合同,但其在天宇公司所有的“海王”上工作,双方对工资待遇进行了约定,双方实际存在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马远生符合此项条件。

    (三)在特定船上工作船员必须在特定的船上工作。由于船员的工作与船舶密切相关,他的权利义务总是局限在特定的船舶上。所谓特定的船舶,是指船员劳动法律所适用的船舶,只有在这些船舶上从事劳动的人才有可能成为船员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船员。《海商法》第三条规定该法所适用的船舶为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非在上述船舶工作的船员不是《海商法》上的船员。有些人虽然为船舶服务,但不是在船上工作,如船舶代理人等也不是船员。本案证据表明,马远生在1998年6月15日至8月6日在“海王”轮上工作,符合该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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