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1993年9月11日,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卖方,下称私人公司)与香港国际贸易公司(买方,下称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036号购销合同,约定由私人公司售给国际贸易公司冷轧平板、热轧卷板及热轧平板10,557吨。双方当事人曾签订两份注明日期均为1993年9月11日、合同号同为036号的合同,两份合同内容上的主要差别在于一份合同标明合同项下货物为“OFF GRADE”,另一份则没有。
根据合同第9条的规定,应由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开给私人公司10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国际贸易公司改为由其下家广西Q地区对外贸易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广西银行开立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193110号信用证,并通过香港南洋银行转让给申请人,转让金额为2,556,92美元。后由于国际贸易公司与其下家Q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把次品作正品出售而引发了品质纠纷。国际贸易公司于1994年1月31日与Q公司签订协议书,相互了结了品质纠纷后,又与Q公司协议撤销了193110号信用证远期30%部分。
1994年3月23日,国际贸易公司根据上述和解协议获取了仲裁委员会终止支付193110号信用证30%货款及撤销该信用证的和解裁决书;3月24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Q公司委托广西区S银行开立的193110号信用证所余30%货款的支付,并撤销了该信用证。
私人公司因此没能得到应得的30%货款,与国际贸易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友好解决,私人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私人公司的索赔请求和理由
1.关于真假合同及货物品质问题。
双方当事人曾签订两份注明日期均为1993年9月11日、合同号同为036号的合同,两份合同内容上的主要差别在于一份合同标明合同项下货物为“OFF GRADE”,另一份则没有。
其事实经过为:1993年9月1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注明买卖“OFF GRADE”钢材的036号合同。合同签订前,被申请人曾到广州验过货,确认货物系工厂等外品质;被申请人以处理价格从申请人处购买了合同项下货物。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1993年9月12日发给申请人一份注明日期为9月11日的传真,要求取消合同中??? ?????字句,理由是如果注明该字句,其下家(大陆买方)不能开L/C,保证补签的未注明??? ?????的合同只是作为方便大陆买方开证之用,绝对不会作别的用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才违心地补签了一份删除“??? ?????”字样的假合同,该合同号同样标明???-036,日期亦倒签为199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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