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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撤销信用证,买方如何承担付款责任?(5)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申请人就同一品质问题重复仲裁,就同一货款支付问题“一事二审”,滥用诉讼(仲裁)权利,无理生诉。申请人应承担滥用诉讼(仲裁)权利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为应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的补充意见和理由

    1.“等外品”并非一种含糊概念,其具体内涵非常清楚,即正品等级之外的次品。

    2.被申请人在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中,隐瞒了申请撤销的30%信用证已经被申请人转让给申请人、撤证实际上损害了第二受益人(即本案申请人)利益的事实,同时又隐瞒了购入等外品冒充正品出售的事实。

    3.被申请人必须履行30%货款的支付义务。信用证的法律关系 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但并不取代合同法律关系;只要信用证没有兑现,那么买方仍负有不可逃脱的付款义务。申请人没有得到30%货款,完全有权通过仲裁向作为负有付款义务的被申请人追索,也完全有权通过诉讼向本应负有付款义务、却被被申请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迫使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追索,这是两个不同的诉权,各自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和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一个诉权的行使并不排斥另一个诉权的行使,只要该30%货款尚未实际支付,那么上述两个诉权就依然有效地存在;只有30%货款的实际支付,才能作为该笔债务已经清偿的有效抗辩。根本不存在获取不当得利、重复支付30%货款的可能。被申请人显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笔30%货款已经被申请人或者开证行实际支付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必须履行30%货款及其迟延利息的支付义务。

    三、仲裁庭的意见

    1、关于本案仲裁庭的审理范围。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中的有些问题,已经仲裁审理,并做出了终局裁决。为此,对本案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仲裁庭认为:

    第一,关于真假合同及货物品质问题。仲裁庭认为,双方关于真假合同的争议,实质在于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是否存有缺陷。而关于货物品质问题,本案仲裁庭不予审理;

    第二,仲裁庭了解到,前一仲裁案的申请人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其被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人,该案的争议基于本案的同一合同。但是,本案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的30%货款及其利息。这一请求在前一仲裁案并没有涉及,也未审理和做出裁决,因此,本案仲裁庭有权对本案争议合同项下30%余款及其利息的支付问题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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