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擅自撤销信用证,买方如何承担付款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申请人歪曲了036号合同的有效内容,混淆了036号合同签订的真实情况。事实上,在1993年9月11日以前,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关10,557吨钢板交易,当时双方还处在协商过程中,直至1993年9月12日,双方才正式签约。

    所谓1993年9月11日的“合同”,不是一份正式合同,而是一份合同草案,仅供双方协商之用。199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双方初步协商意见草拟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草稿没有正式打印,有的还是手写的文字条款。手写的条款部分,在以前协商过程中没有涉及到,被申请人临时添加供申请人参考的。同时,被申请人还专门拟文向申请人表明上述合约资料条款是供参考的。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草拟的合同后,表示不能完全接受草稿合同的全部条款,提了两处修改意见,其中一处即在货物条款后加“??? ?????”字样,随后就将修改意见增添于合同草稿上传真给被申请人,这样就成了申请人所说的“真实合同”。被申请人当时表示不能接受该修改意见。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合同草稿上所作的修改应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方能生效。申请人所作的修改,是一种单方行为,体现了申请人的意思内容。不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或者无视被申请人的异议,坚持认为“合同”对被申请人有约束力,这实质上是强人所难,违背了合同平等、自愿、一致的原则。

    由于被申请人无法接受申请人的修改意见,后经再次协商,双方于1993年9月12日签订了正式合同,所以,申请人关于正式合同是虚假法律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双方明知合同项下货物是等外品,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1993年7月,被申请人及下家Q公司确实前去广州黄埔港看货。由于当时申请人不是货主,无法进场看货,但货物包装、堆放情况很乱,表面印象极差。被申请人将对货物情况的印象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情况资料。从申请人提供的货物资料来看,货物品质都是正品,被申请人认为可以接受但坚持要商检。在整个合同协商、签订过程中,双方对商品的规格、质量、型号等资料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以此作为交易标准以及商品的检验索赔没有任何异议。被申请人在商品检验之前是无法确认货物品质状况的。

    被申请人认为:等外品(??? ?????)是一种含糊概念,其具体内涵不清,自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双方在合同协商以及合同正式条款上都明确约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来执行,不能事后用“??? ?????”来推卸品质瑕疵的责任。其实,所谓“真假”合同对品质条款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被申请人利用“假合同” 的品质条款来欺骗申请人。同时,Q公司也了解货物的状况,申请人又可通过转让信用证知道被申请人与Q公司的交易情况,被申请人无法诈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