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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出口贸易公司诉新兴(2)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在一审诉讼期间,新兴行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了新兴行办事处职员周泳、沈英华出具的证词,均称:在建设公司向新兴行办事处联系提取空箱时,新兴行办事处已通过宏通公司、广保通码头告知建设公司集装箱的破损情况,建设公司表示接受。但新兴行未提交其它相关证据佐证。而建设公司否认该两份证词中的相关内容,并称:其从未接到过任何类似的通知。建设公司又称,因提单随船,无法查询提单下落。建设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记载货物从黄浦运往香港的提单。

  经建设公司申请,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8月29日在广保通码头对上述集装箱及箱内货物进行了检验,10月11日,广东商检局出具了4400/5580397号验残检验证书,记载:开箱前已发现ICSU2065269号集装箱右侧顶部两处严重凹陷变形,顶部边缘有明显裂缝,且有水迹及锈迹,箱内所载的人参汁系以马口铁罐装,每30罐装于一纸箱,其中,积载在上层的部分货物受潮,纸箱有水迹,后部有10箱货物渗漏,致使纸箱湿透,铁罐有明显的锈迹,计154箱/4620罐商销贬值100%;CLOU5002162号集装箱右侧及左侧均有明显凹陷变形,顶部有多处严重锈蚀穿孔,且有水自穿孔处往下滴,箱门的胶圈老化,整个箱体均有严重锈蚀痕迹,箱内所载人参露系以马口铁罐装,每30罐装于一箱,大部分货物已严重水湿,纸箱已霉烂,大部分铁罐有不同程度的锈迹,内容物有渗漏,部分罐已漏空,整箱货物均受到污染,计449箱/13470罐商销贬值50%,2384箱/71520罐商销贬值100%。商检的结论意见是:据查装货港及卸货港装卸现场记录,均有记载上述两个集装箱有以上缺陷,而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及长时间堆放在露天堆场时,雨水直接从集装箱裂缝或锈蚀穿孔处漏入,导致装载在箱内的货物锈蚀扩大,甚至穿孔渗漏,受污染造成损失。按建设公司出口货物的价格1.20美元/罐计算,建设公司的货损损失99346美元,按1997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价100美元兑828.34人民币计算,折合人民币822922.66元。新兴行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是新兴行在广州设立的为投资及运输业务的联络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建设公司于1996年3月13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由于集装箱箱体锈蚀而箱内进入雨水,以致货物严重受损,请求判令新兴行及其广州办事处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1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新兴行办事处答辩认为:新兴行办事处仅是新兴行的办事处,其业务范围限于投资及运输业务的联络,不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新兴行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对新兴行办事处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请求驳回原告对新兴行办事处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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