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出口贸易公司诉新兴(3)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被告新兴行答辩认为:宏通公司是本案所涉货物的承运人并且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将宏通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所有证据均未表明被告参与了本案所涉的货物运输,被告亦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被告是货物运输中的集装箱的提供人,在宏通公司联系租用集装箱时,被告就向原告及宏通公司说明集装箱的真实状况,被告已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原告同意使用有破损的集装箱,由此产生的额外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该批货物的损失可能发生在由黄浦至香港过程中、在香港堆存期间或香港运回黄浦过程中,被告没有参与前两个环节,只是应原告的要求,协助原告安排将本案的两个集装箱由香港运回黄浦。在这个运输环节中,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也未承诺过任何义务,并且在安排这一环节的运输中,无任何过错。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这一环节,新兴行也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如果认定被告是这一环节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在被告协助安排将两个集装箱从香港运回黄浦之前,原告要求被告保持集装箱铅封完好,被告无法对货物的状况作任何检查,即便货物发生了损坏,也是因原告知晓的集装箱破损所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即便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告知被告集装箱内所载货物件数及内容,每个集装箱应视为一个运输单位,被告应以此享受责任限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货物运输,起运地是我国的黄浦港,货物返运的目的地是黄浦港,新兴行在我国广州设立有办事机构,因此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建设公司未能出示货物从黄浦运至香港的提单,但是从建设公司与新兴行及其办事处保持联系的往来文件中,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受损货物是建设公司出口又委托运回的,建设公司凭广锋公司签发的提单在黄浦港提取了被运回的货物。建设公司是本案争议货物的利益人。
根据建设公司提供的托运单,新兴行向建设公司提供了集装箱,并接受了宏通公司的委托,实际办理了货物从黄浦港至香港的运输,也接受建设公司的委托进行了货物从香港返运黄浦的运输,而且向建设公司收取了货物往返香港的运费和其它费用,因此,新兴行辩称中关于“所有证据均未表明其参与了本案所涉及的货物运输”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商检对货损检验的结论,因集装箱存有裂缝,锈蚀穿孔等缺陷,而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及长时间堆放在露天堆场时,雨水直接从集装箱裂缝或锈蚀穿孔处漏入,导致装载在箱内的货物锈蚀扩大,甚至穿孔渗漏,受污染造成损失。事实证明,本案争议货物的损坏是由集装箱破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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