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866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超,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政法2村。
委托代理人秦红玲,女,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莲花山1号。
被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135弄55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杰,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锦,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春国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109号展厅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春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北京春国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界首市刘窑镇马集西街。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五层0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正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耕,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院。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好记星公司)、北京春国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春国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4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杨延超、秦红玲,好记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王秀锦,春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中,中关村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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