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维扎德公司计算机(4)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驳回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维扎德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五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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