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8072号
原告北京中嘉华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0号前院。
法定代表人王崑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北京中嘉华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0号前院。
委托代理人段然,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北京中嘉华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0号院28楼5门201室。
被告北京易通伟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大厦1103A。
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熠阳,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北京易通伟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62号楼701室。
委托代理人赵佳源,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嘉华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华诚)诉被告北京易通伟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伟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嘉华诚的委托代理人李平、段然,被告易通伟业的委托代理人孙熠阳、赵佳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嘉华诚诉称,2004年8月19日,我公司与易通伟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我公司为广电总局监测中心海外监测网网络安全整体解决方案项目(以下简称广电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易通伟业为我公司提供工作条件、组织验收并向我公司支付报酬31万元等。后我公司如约为广电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易通伟业仅向我公司支付前2期报酬共计21万元,并未如约在广电网项目集成服务初验结束后6个月内向我公司支付第3期报酬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易通伟业向我公司支付该5万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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