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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民健实业总公(2)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辩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案债务不应由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参建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已足额出资,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上海民健实业公司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1992年10月29日签订的《联合组建住宅楼协议书》;川沙县建设局1992年12月18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川沙县建设局1992年6月23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辩称:其实际未与上海民健实业公司组建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上海饶建实业公司是独立法人,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后变为江西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资;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一)《关于要求退出上海饶建实业有限公司联营体的报告》。(二)《关于上饶市毛纺织工业总公司资产评估的报告》(说明:按照联营章程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应投入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设备,目前还在江西上饶毛纺织厂)。(三)向吴天祺作的调查笔录(说明原告投入的参建款已由江西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拿走)。(四)浦东工商分局的《浦东新区外地来沪投资企业年检登记表》(说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由江西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资、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已退出联营)。(五)1993年度,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说明:在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盖章的是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说明:主管部门是三清公司)。(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工商企业主要从业人员名单》‘(说明:仅有上海民健实业公司盖章,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已退出联营)。(七)《上海饶建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合同》(说明: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未按合同提供设备)。(八)向李杰卫作的调查笔录。

  经当庭质证,一、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述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无异议;证据材料(二)、(三)、(四)是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之间发生的,故其不清楚。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对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述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材料(一)、(三)不认可;对证据材料(二)、(四)、(五)、(六)、(七)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材料(八)李的谈话是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内部事宜。二、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对原告及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三、原告对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述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材料(一)、(二)不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六)、(七)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材料(四)、(五)没有异议。证据材料(八)表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里没有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的设备投资,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未足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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