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中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构成
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1)行为人须在法律上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违反作为的义务而有不作为;(3)须有损害的事实;(4)不作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5)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在法律上有作为的义务,不仅指法律有明文规定,而且包括公序良俗,由法律全体目的及精神来看有作为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与歹徒搏斗的法定义务,但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其负有一种注意的义务,即应当采取措施迅速报警、为受害人逃脱侵害制造条件等基本义务。从案情来看,“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从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显然司机和乘务员是知道伤害行为的,其时,他们也未受到实际的人身强制,在能够报警且不会遭到即时的人身伤害情况下没有报警,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就一般公共道德而言,这无意在鼓励侵害,应当认为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而且本案中,车经黄江报警亭被告也不停车报警,致使两名小偷继续对原告进行殴打,由此可见,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了原告损失的扩大,被告是不作为行为与原告损失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传统民法中共同侵权的成立以共同致害人的共同故意为条件,但现代侵权法的对此作出了突破。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的过错,也一样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加害行为未能因报警等及时制止所致的损失而言,小偷的加害行为和承运人的不作为是其发生的共同原因。小偷的加害行为乃故意,承运人明知侵害发生而不履行其作为义务也同样有过错,基于二者的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的过错,承运人应当与小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以在判决中确定二者各自的责任分额,但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小偷的加害行为未能因报警等被及时制止所致的全部损失。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依上文分析,本案原告可依客运合同附随保护义务不履行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基于司乘人员的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均有差异。大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系严格责任,仅有违约行为即可成立,无须证明债务人有过错;侵权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须证明司乘人员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出于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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