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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里“拖走”万元 车主告错对象败诉(3)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市民何先生兴致勃勃到高档小区访友,不料掉进景观水池,还伤筋动骨,需要休息静养,遭此不测的他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一半责任,赔偿何先生各类损失2500余元。

    2005 年冬至节晚上7时30分许,何先生骑自行车来到位于浦东新区的一花园小区,准备看望住在该小区62号的朋友金先生。可能因为对小区路线及环境比较陌生,何先生骑车至小区39号、41号楼之间时,不慎连人带车掉入小区内与地面齐平的景观池中,后被金先生从水中拉出。全身湿透的何先生赶紧回家换衣避寒,第二天上午到医院,被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骨质断裂”。

    何先生认为,该小区景观池的水面与陆地齐平,附近没有路灯、没有警示标志,没有安全隔离装置,物业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管理,导致自己受伤,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事发当日何先生既未报案,也未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其落水受伤没有证据。并且,水池在小区建成时就是如此设计,即使有安全隐患,也是小区公共设施本身的缺陷,非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造成,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晚何先生虽未报警或向小区物业反映,但根据证人证词及事发次日就医以及其与物业公司交涉的事实,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何先生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况且其“当时未曾料到会骨折,急着回家换衣防感冒”的解释也合情理,故在物业公司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对何先生在小区景观池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景观水池系小区公共设施,物业负有管护责任,必要时应采取一定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何先生虽非小区业主,但小区亦非封闭空间,物业公司保证小区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责任应及于被允许进入该小区的其他不特定公民,故物业公司应对何先生受伤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成年人的何先生晚上进入陌生环境,同样负有谨慎、安全的注意义务,故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由双方各半承担损害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何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5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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