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信贷员收储潜逃 信用社被判担责赔付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中国法院网讯 信用社聘用的信贷员被解聘后,单位未能及时就撤站事项进行公示,也未拆除信用站标牌,致使当地群众误认为已被解聘的信贷员仍在履行收储职务。信贷员携吸储款外逃后,引发群体性存单纠纷。近日,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信用合作社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安徽省界首市光武信用社于1993年在光武镇大李庄设立信用站,聘请陈某担任该站信贷员,负责办理存贷款业务。从1996年起,陈某采取使用信用社及银行空白凭条和单据,加盖本人印章方式吸收当地群众的存款。信用社对此做法并未进行规范和纠正,使群众对此收储方式普遍予以认可。
1999 年3月16日,界首市信用联社决定撤销原设立的信用站。但在撤销大李庄信用站及解聘陈某信贷员资格时,未将信用站标牌拆除,也未向当地群众告知,致使杨某等15名储户仍认为陈某系光武信用社信贷员,继续先后将现金6.55万元存至陈某处。2001年6月陈某携款外逃。
杨某等15名储户到信用社取款被拒,遂于今年6月依法提起诉讼。被告信用社以陈某出具的存单不具有合法形式,不能证明杨某等15名原告与信用社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理由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信用社承担败诉赔付责任。该信用社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虽该案杨某等15名储户在审查存款凭条时存在过失,但储蓄存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是存款人交付存款至信用社接受存款。而陈某作为信用社聘用人员,出具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存单,且长期重复使用,已被当地群众认可接受,因此该信用社认为与被上诉储户不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信用社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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