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公交车拒载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归属历来存在分歧,不过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处理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以及选择不同交易相对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能以牺牲交易的安全为代价。换言之,合同的自由要以交易的安全为前提。当合同自由与交易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舍弃合同自由而保障交易安全。而诚信原则恰好负载了社会交易中注重安全保障的根本价值,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强制缔约,并强加给缔约当事人一定的义务,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规制契约自由的最好准则。

    (三)此案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对方当事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当事人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合同不成立和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损害,即为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是指当事人虽然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使另一方当事人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丧失,因此,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而且此种损害与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基于缔约过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信赖人财产应增加而未能增加的损失。对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应使信赖人达到订立合同过程未曾发生的状态,为此,缔约过失行为人应赔偿信赖人如下损失:(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3)上述费用的利息;(4)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其中对于(4)项是否予以赔偿,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缔约关系,实施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应予以赔偿。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造成信赖人利益受损,则可以不赔偿。

    上述四项赔偿费用中,(1)、(2)、(3)项是容易证明和确定具体数额的,对(4)项的确定需要注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在缔约过程中曾经真实存在。一是机会曾经客观存在,是真实的。二是此机会是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不是“产生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机会”,那这个机会若被把握,就会产生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结果。缔约过失行为人仅应对如果没有他的行为必然会发生的事情负责,而不应对如果没有他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事情负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