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在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近年来颇有争议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对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侵害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其规定范围比较窄,无法全面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的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其仍然是从侵权法方面来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对照本案(假设其在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如果原告以侵权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则根据此司法解释,则无疑可以得到保护。但是,如果原告以违约为由起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目前的立法中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对违约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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