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评析]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变更,必须是平等主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原、被告虽在双方共同开发协议书中约定了车站进岀口大门的宽度,但经设计作了变更,而原告对设计变更已表示同意,且变更后的大门宽度仍符合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标准,故该行为属于双方对合同的有效变更。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完全能代表公司作岀民事法律行为的。被告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并不违约,也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自性规定。原告诉讼事实和理由均不实,其诉讼请求法院是不能支持的。因此,法院作岀前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刘达才
相关文章
- ·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空头支票拖欠货款的行为定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空头支票拖欠货款的行为定
-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 ·袁瑾不服成都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案
-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第三人造假变更法定代表人 登记无效被撤销
- ·变更合伙法定代表人应由谁作被告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公司运营]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 ·浅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材料审查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企业申请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登记要求
- ·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如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