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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谈风险代理合同解除(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原告未追回资金200000元,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1998)年251号关于《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未回款200000元的代理费。因委托合同涉案标的800000元,虽然原告未追回资金200000元,但原告在法院调解处理涉讼案件中,已完成了代理工作,就此部分的代理费用应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1998)年251号关于《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由被告对价给付。

  3、合同解除后被告回款100000元,原告要求按此计算代理费作为可得利益由被告进行赔偿。原告诉请的该笔费用,在上述两项费用中已经计算,此项为重复计算,同时,该笔代理费并非原告必然获得,不属可得利益,对此项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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