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谈风险代理合同解除(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原告未追回资金200000元,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1998)年251号关于《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未回款200000元的代理费。因委托合同涉案标的800000元,虽然原告未追回资金200000元,但原告在法院调解处理涉讼案件中,已完成了代理工作,就此部分的代理费用应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1998)年251号关于《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由被告对价给付。
3、合同解除后被告回款100000元,原告要求按此计算代理费作为可得利益由被告进行赔偿。原告诉请的该笔费用,在上述两项费用中已经计算,此项为重复计算,同时,该笔代理费并非原告必然获得,不属可得利益,对此项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 上一篇:该案购车协议是否有效?
- 下一篇:承诺人杨乌葛诉要约人西港水产养殖场在要约确
相关文章
- ·从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谈风险代理合同解除
- ·风险代理合同的纠纷案
- ·合同解除案例 彭某与陆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 ·海东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 ·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的启示
- ·打官司签风险代理合同 胜诉后称该形式违法拒付
- ·析一起析一起合同纠纷案案
- ·对一起航班包销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 ·“CSCL”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 ·一起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
-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
- ·析一起合同纠纷案
- ·一起代销合同纠纷案
- ·一起卫生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 ·从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
- ·该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 ·从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谈请求权的冲突
-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根本违约
- ·出于真实意识表示的风险代理合同有效
- ·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