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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定作合同案谁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同泰公司提供了如皋市新潮电脑工作室出具的制作清单及证明,用以证明其重新制作费1000元的损失,对此,法院认为:如皋市新潮电脑工作室出具的制作清单及证明系其自行书写的制作胶片所需的材料及费用,系孤证,不足以证明同泰公司确已委托如皋市新潮电脑工作室制作非林胶片,更不能证明同泰公司支出制作费1000元的事实。同泰公司并无其它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对其要求赔偿滴耳液非林胶片重新制作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两套胶片,包装厂及同泰公司均同意在法院的监督主持下共同销毁,法院照准。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判决:同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包装厂定作物价款24004.68元。原、被告双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法院的监督下共同销毁氧氟沙星滴耳液非林胶片两套。驳回同泰公司的反诉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到《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几点:

  第一、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它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形式。

  必须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关系不存在,就不能发生违约行为;其次,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其它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再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行为正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第二、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物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规定的前一句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后一句是对可得利益的表述,也是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最准确表述。因此,在合同责任中,既要赔偿直接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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