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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案情

  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题为“春色”的获奖油画作品,价值50万元。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定以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元,合同订立以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元订金。2000年5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该情况后,遂派人前往程某家中取回其油画,并提出立即退还5万元定金。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廊,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5万元购画款,并且同时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返还“春色”油画。

  (二)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向张某提起诉讼?李某、画廊和张某之间到底适用行纪关系还是间接代理关系?

  关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代理适用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大陆法中一般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关系,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人行纪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足矣,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

  传统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所谓间接代理(mittelbare,Vertretung),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它是与直接代理(Handelsvertreter)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将间接代理规定为行纪,民事代理原则上以显名主义为准,但我国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承认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属于传统民法的行纪行为可构成间接代理,此种代理也为代理的一种。例如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都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都确认此种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法律行为为代理。当然,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在法律上将其称之为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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