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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和行纪的关系(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第三,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上方关系应当认定为行纪关系,而非间接代理。但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403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行纪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合同上的权利。3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因为行纪人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注释:

  1 冯大同:《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

  2 B.S.Markesinis, R.J.C.Munday: An outline of the law of Agency, 转引自徐海燕著:《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3 高富平、王连国著:《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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