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怠于行使复检权,买方如何索赔?(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此后,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履行与索赔问题未能通过协商解决,F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F公司的索赔请求和理由
1993年6月2日,被申请人C公司所交付的5925吨盘元钢在T港卸货。1993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G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证明被申请 人所交的6mm直径的2406吨盘元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合同规定不符。
由于存在质量问题的2406吨盘元一直堆放在T港港务局,其堆场费不断增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应尽采取行动,解决该货物的索赔问题。同时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1993年7月5日,C公司致电申请人,提出不接受中国商检局的证书,要求提供SGS或其他独立的外国检验人附签和盖章的证书,并于1993年7月6日致申请人,要求安排SGS检验上述货物。
1993年7月6日,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指出中国商检局的证书不能让SGS等机构附签,依照合同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如被申请人要求复检,应由被申请人自已指定检验人并安排检验,1993年7月8日,申请人再次致电被申请人,指出指定检验人员复验是被申请人的权利,鉴于货物每天的堆放费用很高,因此被申请人的检验人员必须于7月12日前同申请人取得联系,否则,将视为被申请人放弃复验权利。此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尽早派检验人员并解决有关争议。
1993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SGS不作该批货物的检验,于是申请人于8月3日致电被申请人:根据你方的通知,即意味着你方已放弃对中国商检局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指定你方自已的检验人的权利,同时指出,鉴于货物堆放场费不断增加,申请人将继续努力处理该批货物,并向被申请人追讨损失。
1993年9月23日,为避免损失的扩大,申请人与其用户Z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扣除Z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另一合同项下的滞期费80000美元和欠申请人的款项3421412美元后,申请人已支付Z公司7826588美元。
申请人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期为1993年3月25日前,但被申请人却迟于1993年4月21日才交货,并且仅交付6000公吨货物,尚欠4000公吨未交,而被申请人所交付的6000公司吨货物短重140公吨,并未按合同要求交付直径为6.5mm的货物,其中2406吨6mm盘元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严重不符。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就知道被申请人非直接供货商,申请人也非直接用户,因此合同规定允许接受用户文件。申请人根据用户提供的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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