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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出货单6张。证明从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高笋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

    3、冻库温度记录单。证明在原告贮存高笋期间,被告按约保证冻库24小时的库温为2-5℃±2℃之间。

    4、被告于2003年9月15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该工商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5、2002年12月16日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局向被告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是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三、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举证和质证,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冻库温度记录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双方对其他各自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分析当事人的证明主张和质辩意见,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高笋腐败变质的原因。就上述争点问题逐一论证如下:

    一、根据原被告签定的租库协议和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的约定,是双方互负义务的有偿实践性合同,双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对应的正是对方应该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应当履行的是按时交存入库货物,按期交纳依照约定标准计算的储存费;确保入库货物包装必须完好统一,符合冷库储藏标准;由原告自己负责入库货物自身的质量;保证入库物品、产品不能发生腐蚀和爆炸,遵守被告的厂规厂纪,注意安全、卫生保障等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提供冻库,保证库温在2-5℃±2℃之间;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并在原告方在场情况下,进库检查和帮助解决租库内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告应当保证原告的生产加工正常进行;被告应当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或者其他必备行政许可手续;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出货或影响产品品质,被告负责由此出现的损失。

    原被告双方签定冻库协议后,原告按期交付了储存物高笋,并按期交纳了前期仓储保管费。被告按约提供了其经营的冻库,保证库温在2-5℃±2℃之间。虽然原告以温度记录本没有被告记录人签名,作记录时也未告知原告等理由,质疑冻库温度记录单的真实性,但是从该证据形式上看,它包含了被告所有冻库储藏房间和相当长时间的温度记录。从记录的内容上看,在进货和出货的较短时间内温度偏高。且被告将冻库温控设备安置在室外,原告具备掌握和监督冻库温度的便利条件。因此被告的冻库温度记录单偶尔反映短时间内温度偏高,属于出货和进货时正常合理的现象。该冻库温度记录单是被告单方工作记录,不需告之原告认可。该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基本反映其真实性,在原告应当具备举证能力,但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告所提交的控制冻库温度不符约定时,法庭认定被告的冻库温度符合原告要求。同时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二十四小时服务,方便原告入货和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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