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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 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安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原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分公司威海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 5号。

    法定代表人:慕德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 兵,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船代部副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腾达工业有限公司(原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宋家洼。

    法定代表人:王梅红(女),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原烟台市拆船工业公司。

    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埠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外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腾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木材公司)、第三人烟台市拆船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拆船公司)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7年 9月 21日作出(1997)鲁经终字第 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 10月 31日,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 1999年 10月 22日作出(1997)鲁经再字第 167号裁定:撤销该院(1997)鲁经终字第 236号民事判决和青岛海事法院(1995)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号民事判决;驳回华埠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华埠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 2000年 3月 25日作出(2000)交提字第 3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对该案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由审判长雷旭晖、审判员王淑梅、助理审判员李青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华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义、委托代理人胡安潮,威海外运委托代理人徐书泽、龙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原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拆船公司因未参加 1999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于 2000年 7月 25日被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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