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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终审判决认定:1993年 12月 8日,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以 0220161— 03864 HLDO- 1206号《委托代理批准书》批准华埠公司委托东宁县边境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边贸公司)代理与原苏联、东欧各国开展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1994年 4月 21日,华埠公司以边贸公司名义与俄国纳霍德卡市南滨海区社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滨海区公司)签订了进口废钢船、盘元和出口牛肉罐头两份合同,合同号均为“ HLDO- 1206”,进、出口合同的总值均为 328000美元,其中废钢船的价值为 228000美元。两份合同均于同年 4月 26日经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盖章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于同年 4月 27日签发了编号为“940749”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批准对废钢船以易货贸易减半征税。

    1994年 4月 25日,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华埠公司进口废钢船卖给原木材公司,到港完税价为每吨 146美元,共计 4300吨(以船舶文件档案吨为准),计 627800美元。原木材公司于 4月 29日前付定金人民币 30万元,并提前做好接船准备工作,船到大连港后付人民币 150万元,三天内接船交接完毕,五天内付清余款。5月 1日,废钢船“尼古拉。依萨英阔”( NIKOLAIISAENKO,以下简称“尼古拉”号)船驶抵大连港,5月 5日,原木材公司与华埠公司补充协议:经原木材公司要求,船舶转移至威海港,华埠公司报关后,原木材公司马上接船,五天内付清船款。华埠公司要求俄方将船航行至威海港交船时,俄方要求先付 10万美元现金,否则将船开回俄国。同日,华埠公司与威海外运订立代理合同,委托威海外运“作为船舶代理和货物代理,办理‘尼古拉’船舶的一切进口手续”。 5月 17日,原木材公司与俄罗斯南海捕鱼船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船队公司)签订购销“尼古拉”号废钢船协议,转售给原木材公司,每吨 115美元,共计 447005美元;解除俄方与华埠公司的购销废钢船合同。同日,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与俄方“尼古拉”号在船人员办理了船舶交接手续。

    1994年 6月 1日,原木材公司以华埠公司名义,按东宁海关批准易货贸易减半征税额申报并缴纳关税人民币 59233.02元,进口增值税 172861.70元。 6月 2日,威海海关放行“尼古拉”轮。 6月 8日,原木材公司向威海外运支付代理费 3259元。此前,华埠公司向威海外运索要经海关放行的“尼古拉”轮提单,威海外运以未支付代理费为由拒绝交还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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