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南信泰实(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7日,信泰公司(甲方)与基业公司(乙方)签订承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并以甲方销售部形式作为甲方投资建设的文慧家园小区2#、3#楼的惟一承包销售方;在销售期间,甲方向乙方逐步提供与该商品房销售相关的证件;乙方保证销售期内平均每月广告费用支出不少于10万元,销售期内宣传广告费用总额不少于60万元;为保证广告宣传工作落实,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当日将首期广告费10万元存入甲方指定帐户;此后每月每期广告费由甲方在乙方当期销售佣金中扣减,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如乙方当月销售佣金不足支付当月广告费用,则其差额部分应由乙方立即补足支付甲方;乙方承担甲方派入参与销售的2名左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月收入,及其按销售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的奖金。甲方有关人员的上述工资、奖金在双方核准后由甲方按月按销售额从乙方销售佣金中直接扣除;双方约定销售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项目全部售出日终止,原则总计6个月;该2#、3#楼销售底价为人民币7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该底价在销售率达到40%前不变,销售率超过40%至80%时,底价可按市场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调整。全部销售过程中乙方均需按甲方认可的销售价格出售房屋,当客户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书并交付30%首期款时即视为成交。甲方同意支付已售出房屋底价全款的2%作为乙方佣金,超出底价的部分由双方按50%∶50%分成低于底价部分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完成签约的客户,即视为乙方已完成销售工作,若因甲方责任发生买方退房,甲方不应扣除乙方有关佣金;本合同有效期间,如确需增减或变更条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修订或补充协议。承包销售合同签订后,基业公司支付信泰公司广告费押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业公司共售出房屋78套,在基业公司以每平方米7600元的底价4次向信泰公司出具请款明细表后,信泰公司分3次向基业公司付款1160331.27元,现欠佣金及分成711697.9元。在销售期间,基业公司制定了广告宣传计划并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精品购物指南》、《参考消息》、《北京晚报》上陆续刊登广告,支出广告费216740元。后双方就售房底价及应扣款问题发生争议,信泰公司未再向基业公司付款。1999年3月10日,双方在结算佣金及分成时,就文慧园3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达成底价为每平方米7800元另行结算的协议。在信泰公司未支付基业公司的款项中包括信泰公司参与销售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午餐费12138元。另查,在销售期间,信泰公司未向基业公司提供售房许可证。此间,基业公司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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