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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法定代表人:贾少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一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二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三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四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五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六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塘沽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王闯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公司)与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煤公司)有多年的煤炭供销关系。1996、1997、1998连续三年,京煤公司与天煤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了1997至1999年度京煤公司的供货数量、品种、价格、交货方式、结算办法、收货人、违约责任等。京煤公司按合同及天煤公司提供的《煤炭铁路运输到站计划表》,分别发运了货物。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一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一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二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二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三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三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四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四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五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五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六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六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塘沽公司(以下简称塘沽公司)和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以下简称汉沽公司)均收到了货物。但天煤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1999年11月30日,京煤公司与天煤公司共同核账,制作了《京煤公司与中国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账情况表》(以下简称《对账表》),截止到1999年10月31日,天煤公司确认:煤建一公司欠款4671.731273万元;煤建二公司欠款3.830365万元;煤建三公司欠款4015.063297万元;煤建四公司欠款4800.924399万元;煤建五公司欠款4160.892334万元;煤建六公司欠款475.613578万元;塘沽公司欠款788.523578万元;汉沽公司欠款196.275793万元。以上共计19112.854617万元,天煤公司资源处代表天煤公司盖章。此后,天煤公司分别于1999年12月28日、29日、30日向京煤公司付款1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2000年1月31日、7月28日向京煤公司付款8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共计还货款3100万元,该3l00万元相应核减了煤建三公司的欠款,即煤建三公司欠款为9l5.063297万元。天煤公司共计尚欠16012.8546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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