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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院认为:京煤公司与天煤公司签订的1996、1997、1998年三份《煤炭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煤建一公司、煤建二公司、煤建三公司、煤建四公司、煤建五公司、煤建六公司、煤建塘沽公司、煤建汉沽公司自愿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京煤公司偿付欠款,其总额为16012.854623万元人民币,其中煤建一公司偿付4671.731279万元,煤建二公司偿付3.830365万元,煤建三公司偿付915.063297万元,煤建四公司偿付4800.924399万元,煤建五公司偿付4160.892334万元,煤建六公司偿付475.613578万元,煤建塘沽公司偿付788.523578万元,煤建汉沽公司偿付196.275793万7万元。

  二、京煤公司同意上述欠款分四期偿付,其具体期限如下:

  第一期:2001年8月31日前合计付款6000万元(含已被北京高院查封的天煤公司和三公司土地补偿费),其中煤建一公司还1453.49276万元,煤建二公司还3.830365万元,煤建三公司还915.063297万元,煤建四公司还1520万元,五公司还l320万元,煤建六公司还475.613578万元,煤建塘沽公司还250万元,煤建汉沽公司还62万元。

  第二期:2001年12月31日前合计付款4000万元(含已被北京高院查封的煤炭及各方商定的天煤公司和三公司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物资和地产),其中煤建一公司还1216万元,煤建四公司还1320万元,煤建五公司还1200万元‘煤建塘沽公司还210万元,煤建汉沽公司还54万元。

  第三期:2002年6月30日前合计付款3000万元,其中煤建一公司还948万元,煤建四公司还990万元,煤建五公司还860万元啕煤建塘沽公司还162万元,煤建塘沽公司还40万元。

  第四期:2002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欠款3012.854623万元还清,其中煤建一公司还1054.238519万元,煤建四公司还970.924399万元,煤建五公司还780.892334万元,煤建塘沽公司还166.523578万元,煤建汉沽公司还40.275793万元。

  三、如上述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偿还京煤公司l3000万元人民布,京煤公司同意放弃其25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

  2001年8月31目前,上述公司合计付款不足6000万元人民币时,京煤公司有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

  2001年12月31日前,上述公司按照法庭调解笔录约定合计清偿债务不足10000万元时,京煤公司有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公司所欠全部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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