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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诉庄美娜、罗刚法定继承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本院认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告罗刚系本案被继承人张雪林的继子,但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故被告罗刚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被告庄美娜、女儿原告杨阳。被继承人张雪林的婚前财产系张雪林遗产,应由被告庄美娜、原告杨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雪林与被告庄美娜的婚后财产应扣除被告庄美娜所有的一半后,由被告庄美娜、原告杨阳共同继承;原告诉请继承张雪林遗产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继承一套联体房屋、二间营业用房部分,因该财产不能分割,应作价分割,但原告提出该财产价值为800000元,扣除购房款262340元,净值537660元,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该财产的价值没有认可,但原、被告均未提出申请评估,本院对该财产的价值不能确定,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折价处理,故对该财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在提出实际价值后,可另行主张;被告提出的被继承人张雪林的债务系被告庄美娜与张雪林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美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被继承人张雪林的遗产222572.87元交给原告杨阳;
  二、驳回原告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7元,由被告庄美娜负担4871元,原告杨阳负担3106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可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或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77元及速递费100元,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汇入银行:湖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05101040138869,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胜涛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倪艳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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