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艺娜诉董艺华财产权属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购房款25000元,第三人返还原、被告三间瓦房。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300元,诉前保全费2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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