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渑民初字第19号
原告杨智慧,男,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河北省文安县人,现住渑池县城关镇西马口街。
原告陈颖(系被继承人之女),女,28岁,汉族,学生,住上海市华山路154号。
原告陈蕾(系被继承人之女),又名金蕾,女,21岁,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被告冯玉兰(系被继承人之母),女,1914年10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渑池县文化街125号。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颖、陈蕾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成,男,1943年5月生,汉族,干部,住渑池县文化街125号。
原告杨智慧、陈颖、陈蕾与被告冯玉兰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智慧、被告冯玉兰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颖、陈蕾未到庭,委托其诉讼代理人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冯玉兰是我的岳母,1983年我和冯的女儿金桂芬结为夫妻,金桂芬与前夫所生之女金蕾和我们共同生活,婚后生一女叫杨鑫,1994年8月23日,经渑池县人民法院调解,我和金桂芬名义上解除了夫妻关系,但事实上仍保持着夫妻关系,1994年底至1995年初,我家在文化街盖三室一厅宅院一所,1996年元月5日,我妻金桂芬及女儿杨鑫在“爆炸”事件中身亡,金蕾的生父将金蕾领到上海居住。2000年元月,我迫于无奈只好将房子以10.5万元卖给了张彦生,被告知道后,以侵犯了她的权益为由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2000年6月7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00)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买卖无效,判决后,被告既不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也不起诉,而是强行占居了我的宅院房子,现又将房子出租给他人,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处理,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陈颖、陈蕾未发表意见。
被告辩称,原告杨智慧诉我侵占的房屋实际上是我女生前的财产,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我女94年8月23日已与原告离婚,房子是我女自己筹盗盖的,我女儿死亡后其房产应由其第一顺序人我和陈颖、陈蕾继承,原告还应归还金桂芬生前1.4万元存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0)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黄明选、赵有成、王爱朋、孙建平、徐永新等人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双方争议的房屋系其本人所建;3、管天定、渑池县广播电视局收据2张,证明其在处理金桂芬后事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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