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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章诉陈海川、陈新丽、陈海东继承纠纷上诉(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系争房屋经法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评估中心估价,房屋建筑面积为27.39平方米(包括超1.89平方米),价值12,068.5元。
  审理中,陈海川、陈新丽主张,因新疆回沪无住房,故请求在分割遗产时能分得实房。原审依法追加陈海东为原告,其主张代位继承其父亲陈锡祥的遗产份额,赠予给陈海川、陈新丽。陈彩萍表示放弃继承权。陈雪章认为,系争房屋是其所建造后供被继承人居住,故不存在继承。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丁梅清25.5平方米房屋一间,有资料表明产权属其所有,应属丁梅清遗产。陈雪章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拆除翻建被继承人丁梅清遗产房屋一间,占为已有是侵权行为,应当以翻建房屋予以折价补偿。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除自愿放弃继承权外,其他继承人均可对遗产主张权利。陈雪章系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陈海川、陈新丽、陈海东系继承人陈锡明、陈锡祥的子女,陈锡明、陈锡祥先于被继承人丁梅清死亡,取得代位继承权。陈海川、陈新丽、陈海东要求继承丁梅清遗产程序合法,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陈海东表示其继承份额赠予陈海川、陈新丽,亦予许可。对遗产的处分,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要求出发,陈海川、陈新丽系新疆回沪知青子女,居住无着落,实际生活发生困难,陈雪章住房较为宽敞,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和稳定出发,可将房屋判归原告陈海川、陈新丽,对陈雪章可采取折价,酌情给予经济补偿的方法予以保护。原审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作出判决:一、座落浦东新区凌桥镇西新村二队120号(陈雪章楼房东侧)座北朝南25.5平方米瓦平房产权以及超面积部分的建筑材料归陈海川、陈新丽所有;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陈海川、陈新丽补偿陈雪章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房屋评估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00元,陈海川、陈新丽、陈海东负担266.67元,陈雪章负担133.33元。
  上诉人陈雪章以系争房屋系自己建造、自己对母亲已尽了赡养义务,母亲生前亦留有遗嘱,故该房不应再发生继承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将系争房屋判归其所有。
  被上诉人陈海川、陈新丽、陈海东辩称,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丁梅清的房屋遗产份额,原审的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陈海川、陈新丽以代位继承权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丁梅清的房屋遗产属合法合理。根据陈雪章擅自拆除被继承人丁梅清生前一间25.5平方米的房屋翻建成瓦平房,侵犯了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考虑陈海川、陈新丽系新疆知青子女、居住无着落、陈雪章住房较为宽敞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原审将浦东新区凌桥镇西新村二队120号25.5平方米瓦平房判归陈海川、陈新丽所有并无不当。根据目前房屋的实际价值,考虑被上诉人的实际偿付能力,原审对房屋折价补偿款的判决亦无不妥。上诉人陈雪章不同意系争房屋判归被上诉人或由被上诉人补偿房屋折价款3万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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