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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车辆侵权责任如何确定(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二、保护公共安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刑法中,自己的行为只能够由自己承担责任,不能由其他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刑法的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恰恰相反,在很多情况下,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是可以由其他人承担的,这是民事责任的财产性特点所决定的。在本案中,也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加害人,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都不是加害人,但是由于真正的加害人无法确认,因而就由所有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其后果将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本案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责令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样的判决也有益于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三、未实施加害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公正性问题

  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只有一位加害人,但判令三位被告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未实施加害行为的其他两人来说是否就意味着法律对他们的不公呢?

  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个观察问题的角度问题。从举证责任来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者过错的举证责任置于接近事实真相的一方承担,各行为人最了解事情发生的过程,最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这样的规则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从这个具体案件看,只有一位当事人为实际侵权人,而其他两人的确是无辜的,但因本案的特殊情况,即同时指认另外一人为肇事人的两人系亲戚关系,该证言的证据效力便不足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因此无法确定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的,当然免除其个人的侵权责任。这就是正当的举证责任,其正当性自在其中,不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问题。因而本案实质是因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也有人提出因侵权人不明驳回起诉,这样看起来的确是保护了其他未加害行为人的利益,但从整个制度上来说,它放弃的是更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是违背现代民法的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原则的。本案判决如同重庆的“烟灰缸”案件的判决结果一样,其实质是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保护公众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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