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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蛊他人是否应予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被告系前后紧邻,被告在前,原告在后。因双方素有矛盾,2004年10月被告在其屋后树立起四扇石磨(二扇一组)正对着原告家大门,石磨外侧并有镜子对着原告家,其中一面镜子上写着“死”字。原告以被告用巫蛊用手段诅咒原告及家人,使原告及家人受到精神和心灵创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移走石磨及镜子,停止巫蛊行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并未侵权,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巫蛊”意思是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恶毒诅咒他人,望其破财、患病、死亡或不得安宁。巫蛊由行为人私下实施,具有隐蔽性且不直接与他人发生接触,按唯物论观点,不会对客观世界造成有形的伤害,巫蛊属于意识形态是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被告上述行为显然是封建迷信的“巫蛊”,但该行为并不直接与实际的个人发生接触,因此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产生侵害,该做法虽有违民俗,但只应由社会道德规范来调整,不属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理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的身体健康包括肉体和心理两方面健康。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传统物质意义上的行为直接致伤原告的肉体,但被告树立起磨子及镜子并写有“死”字正对原告家大门,而在当地的习俗中是一种磨人、诅咒他人的巫蛊的说法,被告的这种封建迷信活动显然是故意使他人精神压抑、郁闷,心存疑虑、顾忌。长期处于这样的精神状况下身心受到伤害也是显而可见的,故被告客观上存在着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元。

    [评析]

    被告的巫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从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1、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所谓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被告在原告大门前竖起两对石磨,并在一对石磨上安放一面写有“死”字的镜子,这种行为诚如第一种意见所说,是一种迷信行为。但我们不能以迷信行为均属无稽之谈为由,一概置之不理。事实上,迷信行为是一种外在的表象特征,被告为这一荒诞行为的主观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两对石磨的长期“磨转”,把原告一家人给“磨死”。因此,被告的侵权故意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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