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那么,对于将拾得物公然据为己有的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上述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下面对这三种观点作出评述如下:
(1)不当得利说。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害。就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行为来说,应可以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其根据在于:首先,拾得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占有该财产,自然可认为其已取得一定财产利益。因为遗失物并不是他人丢弃的财物,而是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的动产,拾得人占有该动产,本身就已控制了一定的财产。在许多情况下,占有拾得物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孳息。所以,只要拾得人占有他人遗失的财产而拒不返还,就可以认定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无论拾得人占有遗失物是否获得了孳息,或是否最终获得所有权,都不影响对其已获得利益的认定。其次,拾得人占有拾得物无法律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可见返还拾得物,并非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拾得人不履行此种义务,而占有该财产,显然不仅无法律根据,甚至是违法的。再次,失主遭受了损失。尽管失主是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遗失物的丢失,并使自己蒙受损失,但是如果在其发现其遗失的财产以后,要求拾得人返还拾得物,而拾得人拒绝返还,使失主不能实现其对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说,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总之,在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情况下,认定其已构成不当得利,并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是具有充足的法律根据的。
(2)侵权行为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但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拾得人拒不履行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只能承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此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从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行为的本身来说,亦可构成侵权行为。其原因在于:首先,行为人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因为拒不返还行为本身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次,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再次,拾得物不是他人抛弃的动产也不是无主物,而是他人丢失的动产,失主并不因其动产的不慎丢失而在法律上丧失了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明确规定,拾得物应归还失主,这就明确承认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归失主,因此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已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尤其是在许多情况下,拾得人不仅拒不返还拾得物,而且因过错造成拾得物毁损灭失,这就明显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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