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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再审案的改判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3.[再审改判理由及结果]:再审法院认为,杜琼违反限建一层房屋的审批规定,擅自建起二层楼房,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杜琼称将房屋交予贾吉英使用是父亲的个人行为,其本人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经查,该房系杜之父母出资建造赠予杜的,房子建好后杜也从未居住,该房钥匙仍由杜父掌管,且至今杜及父母尚合家生活,故杜琼关于对其父亲的管理行为不知情的辩解是不成立的。卷烟公司作为事故线路的架设投资人,又以自己的户头向供电公司申报了专用线路开关柜,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线路的产权属于专用线路的投资者和使用者卷烟公司。同时,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因卷烟公司没有委托管理,故管理权仍由该公司行使。经查证,该高压线是与208房同期建设的,对于线路与房屋建好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做为产权管理人的卷烟公司应当是可预见的,可该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熑缂痈吒怂?,设立标志牌 ,即使发生了数起触电事故,也未引起注意并加以防范,以致死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从主观上卷烟公司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从客观上,卷烟公司做为高压作业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贾吉英雇请熊祥辉准备对其管理使用的208房进行补漏时,由于未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也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致发生了死亡事故,违反了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贾吉英称其雇工补漏及达成赔偿协议系受杜琼及其父之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未举证,故不予认定。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又系高压线的施工单位,负有依法施工及监督检查用电设施安全状况的责任,因疏于监管而发生触电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熊祥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系准备施工补漏人员,理应尽到注意安全之责,由于未尽注意,在施工前便发生了触电事故,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综上,熊祥辉的死亡与诸被告及自身之间均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部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应赔偿额为96441元,其事实清楚,有理有据予以确认。但原判对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部分欠当,予以变更:本案应由杜琼和卷烟公司负同等主要责任,即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贾吉英负次要责任,即承担1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和熊祥辉各负适当责任,即各负5%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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